國立陽明交通大學生物科技學院院長遴選辦法
112 年 9 月 12 日 112 學年度第 1 次院務會議通過
112 年 11 月 7 日 112 學年度第 3 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112 年 11 月 29 日 112 學年度第 3 次行政會議通過
第一條 本辦法依本校組織規程第四十條及本校各學院院長選聘準則訂定之。
第二條 院長任期
生物科技學院(以下簡稱本院)院長任期三年,連選得續任一次。任期應以學期為單位,
任期屆滿之日在學期中者,得延長至該學期結束始計為一任。現任院長於任期屆滿前九個
月, 以書面方式表明是否續任。若院長有意願續任時, 由院務會議推選五名代表,組成續
任工作小組,於一個月內辦理院長續任投票事宜。院長續任應由全學院編制內專任教師採
無記名方式行使同意權投票,同意票達實際投票人數二分之ㄧ以上,且達所有具投票權人
數之三分之ㄧ以上者,經校長同意後,得續任一次。
前項續任投票時因公出國開會或有要事須至遠地出差者、當年度休假、借調及出國進修之
教師,得採書面通訊投票,惟選票須於開票前送達。
現任院長如已書面表達不續任或未能通過續任,不得再經推選或自我推薦為新任院長候選
人。
第三條 成立院長遴選委員會之時機
現任院長於任期屆滿九個月前以書面表達不續任或因故出缺後二個月內,辦理下任院長之
遴選事宜。
第四條 遴選委員會之組成
遴選委員會置委員九人,依下列方式產生:
一、 教師代表六人: 於院務會議中遴選現任院長以外之編制內專任副教授以上教師擔任。
二、 院外代表三人: 由院務會議推薦聘請院外教授級以上公正熱心人士擔任之。
三、 召集人由委員互選產生。
委員為無給職,不予核發聘書。
委員為院長候選人時,當然喪失委員資格,所遺委員缺額按身分別依規定遞補之。委
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遴選委員會確認後,解除其職務:
一、 因故無法參與遴選作業。
二、 與候選人有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或姻親或曾有此關係。
三、 與候選人有學位論文指導之師生關係。
委員有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經揭露者,應提遴選委員會討論,作成是
否解除委員職務之決議。
第五條 遴選委員會之職掌
公開徵選院長啟事文稿之審定、辦理院長之推薦、初審、複審及提報院長候選人請校長圈
選核定等事宜。
遴選委員會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始得開議,並不得代理。
遴選委員會應邀請學生代表列席,並得邀請相關人員列席。
參與遴選工作之有關人員應嚴守秘密。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或遴選委員會依法決議予以公
開者,不在此限。
第六條 院長候選人之資格條件
本院院長候選人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教育部認可或審定之國內外大學教授資格者。
二、 在學術上有卓越表現並富行政經驗及領導能力者。
第七條 院長候選人之推薦辦法:
一、遴選委員會評估本院未來五年發展目標並擬訂舉薦院長候選人的考量項目,於推薦前
公布,並辦理院內公開連署及院內外公開徵求人選。
二、院長候選人產生辦法:
1.本院編制內專任教師十人以上連署推薦,每名教師連署人數不限。
2.經遴選委員五人以上連署,每名委員連署人數不限。
第八條 院長候選人初審、複審辦法:
遴選委員會徵得被推薦人同意,根據院長舉薦考量項目,對被推薦人作資料搜集、訪
查、審核及投票選出院長候選人,安排遴選委員會與院長候選人面談;遴選委員會複審
選出獲二分之一以上委員認同之最適人選一至三位,報請校長圈選核定。
第九條 專任教師聘任
經校長圈定之院長人選,如非本校教師,應依規定辦理教師指名借調或依教師聘任程
序辦理。但指名借調之教師已具教授證書者僅須經校級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後聘
任之。
第十條 罷免辦法
院長於任期中因重大事由,經全院編制內教師三分之一以上連署提出解除聘任, 經院務
會議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通過,由出席委員互推之主席報請校
長解除聘兼。
第十一條 院長有因故出缺、現任院長任期屆滿後未產生院長人選或新任院長延後到任等情形
之一者,由校長指定本校教授代理院長職務至新任院長到任前一日止。代理期間不得逾
一年。
第十二條 辦理院長選任、續任及解除聘兼等行政作業、會議及投票時,如涉及本身、配偶或
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關係,應予迴避。
第十三條 本辦法經本院院務會議訂定,提送行政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